(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四章 馆长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
(七)按照规定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
(四)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
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第十四条 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二)副总领事:参赞衔;
(三)领事: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
(四)副领事: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五)领事随员:随员衔。
第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外交衔级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
(三)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
(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
(一)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
(三)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
(四)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第十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晋升三等秘书、副领事以及相应的衔级,按照规定的晋升条件、期限,分别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逐级晋升;经考核不具备晋升条件的,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经派出部门批准,延期晋升。
驻外外交人员晋升二等秘书、一等秘书、参赞、公使衔参赞、公使或者领事、副总领事以及相应的衔级,根据晋升条件、期限和驻外外交机构提出的晋升意见,分别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逐级择优晋升。
驻外外交人员晋升职务和衔级的条件、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其职务和衔级不予晋升。
第二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衔级。降低衔级不适用于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其衔级相应终止。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可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馆长
第二十一条 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长。总领事为总领事馆的馆长。领事为领事馆的馆长。
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被指定的人员代理馆长行使职责。
第二十三条 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
馆长应当按期回国述职。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四条 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
前款以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或者派出部门派遣和调回。
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派遣和调回。
第二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任职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二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
(一)另有工作安排的;
(二)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触犯法律或者严重违纪的;
(四)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者撤出相关驻外外交机构的部分人员或者全部人员。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由驻外外交机构或者派出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以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驻外外交人员职务、衔级、级别、工资以及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奖励、培训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应当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任职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驻外外交机构之间进行任职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之间进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任职交流经历,列入考核内容。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驻外外交机构或者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奖励:
(一)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战乱等特定艰苦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
(五)为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七)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突出的;
(八)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二)擅自脱离驻外外交机构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不服从调遣,拒绝赴派往的岗位工作的;
(八)有其他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驻外外交机构进行奖励,对驻外外交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条 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第三十八条 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
驻外外交人员任期结束或者提前调回的,随任配偶应当同时结束随任。
第四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随任期间,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任职年限和驻在国生活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四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随任期间和结束随任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未随任的,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探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旅费和补贴。
第四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随居或者探亲。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随任、随居和探亲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子女,应当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生活压力是比较大的,过大的压力可能会造成抑郁症的出现,抑郁症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精神疾病,那么有抑郁症可以撤
信用卡逾期三个月的话,持卡人将面临不利后果,包括被高额罚息,被列入征信名单,如果数额较大可能会被银行起诉,面临法院强制执行的后
因为比较稳定,福利待遇也比较好,所以公务员一直是大家比较向往的一个工作,所以近年来,许多人投身于公考大潮。最近有人向小编咨询关
据悉,退休人员将在或将有望领取到新的工资标准。那么,退休人员涨工资在是否有望呢?有关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最新消息是什么呢?2022年退休
单位行贿多少钱可以定罪?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
做虚假广告会构成犯罪吗?会的,虚假广告罪包括广告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盗窃罪可以私了吗?盗窃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就会进入公诉程序,即使私下赔偿也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
公务员贪污多少开除公职?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犯罪是否开除公职,不能简单地按多少数额而论,《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都可以立案侦查,均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只要被依法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符合上述立案条件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后
很多人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容易出现逾期的时候,那么对于信用卡逾期就是诈骗吗?信用卡逾期三个月怎么办?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了解,大家可以从本文的内容介绍来看。律科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用卡逾期三个月怎么办?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具体金额,逾期本金是否达到五万。一、如果逾期金额不到五万,那么一般最多只是民事起诉。二、如果逾期金额已经达到五万,则有一定
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逾期不还的人是非常多的。如果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较大,经催告后仍然不偿还的,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民法典中信用卡逾期多长时间个人财产会被冻结?信用卡逾期几天会上征信吗?律科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信用卡预期会冻结财产吗?民法典对信用卡逾期多久个人财产会被冻结没有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规定,信用卡逾期后,银行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才会冻结当事人财产,如果不申
厅级干部的退休年龄一般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但如经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还可以提前退休。关于厅级干部退休年龄的问题,下面由律科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厅级干部退休工资收入多少?正厅级干部退休工资在7000元至9000元之间。以下人员都是正厅级干部,退休工资并不完全一样。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外交部礼宾司司长)各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的生活中,能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是每一个人追求的梦想,因为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类行的机关单位,那就来了解一下2021年事业单位退休有补贴?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多少?下面就来听听律科网小编的看法。2022年事业单位退休有补贴?有的。具体如下: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为: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
2023年厅级干部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关于省部级干部退休后待遇一览,厅级干部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正省部级级:每人平均一年的福利、津贴等(不包括退休金、级别待遇开支)一百一十二万三千多元;副省部级:每人平均一年的福利、津贴等(不包括退休金、级别待遇开支)九十三万七千二百多元。2、在住房方面。3、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
2023年省部级退休年龄规定最新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应当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退休年龄-正国级70岁: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
公益岗位2024年最新政策文件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公益岗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职位,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公益事业、良好沟通与协调能力、适应性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良好心理素质。不同的公益岗位需
2023年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最新【全文】(2005年8月18日公安部令第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三条公安机关信访
最新重庆市及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及咨询电话1、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63850530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28号邮编:4000152、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63822663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邮编:4000133、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86282728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邮编:4000304、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
军人退役退伍费发放标准规定军人退役费是指军人退出现役后国家给予军人的安家、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大体可分为经常性生活费与一次性补助费两类。军人退役费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军队最高统帅机关以法规规章形式规定。规定包括项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军人退役退伍费发放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的知识,跟着律科网小编一起看看吧。2022年士官退役有多少退役金?1、2年兵退伍补助标准部队一次性退役金4500元
2024年延迟退休时间表一览表2024男性职工退休照对表(假定每年延迟2个月):2024女性职工退休照对表(假定每年延迟2个月):从上表可以看出来,男1965年前(含1965年)、女干部1970年前(含1970年)、女普通职工1975年前(含1975年)出生的人员,不受此次延迟退休政策的影响,他们还是按此前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1990年之后(含1990年)出生的人员,不论男女都将调整为65岁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