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赔偿标准,即依法为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制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只要能够认定为工伤,均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依据伤情程度而有所区别,部分项目的赔偿金额每年都在更新,因此,掌握最新的赔偿标准十分必要。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最新的工伤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康复治疗费
康复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且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说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人员护理。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
(八)伤残鉴定后生活护理费
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每月生活护理费=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标准如下: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
---|---|---|---|
支付比例 | 50% | 40% | 3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支付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
---|---|---|---|---|---|---|
支付月数 | 27个月 | 25 | 23 | 21 | 18 | 16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支付月数 | 13 | 11 | 9 | 7 |
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支付比例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支付比例 | 90% | 85% | 80% | 75% |
说明:
(1)每月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级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至六级伤残
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支付比例
五级 | 六级 | |
---|---|---|
支付比例 | 70% | 60% |
说明:
(1)五级至六级伤残,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省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不一样的。
1.以下是上海市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支付月数 | 18个月 | 15个月 | 12个月 | 9个月 | 6个月 | 3个月 |
2.以下是江苏省标准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支付金额 | 20万元 | 16万元 | 12万元 | 8万元 | 5万元 | 3万元 |
3.以下是浙江省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支付月数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省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一样的。
1.以下是上海市的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支付月数 | 18个月 | 15个月 | 12个月 | 9个月 | 6个月 | 3个月 |
2.以下是江苏省标准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支付金额 | 9.5万元 | 8.5万元 | 4.5万元 | 3.5万元 | 2.5万元 | 1.5万元 |
3.以下是浙江省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支付月数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享受前述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职工因工死亡的,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发放比例。发放比例如下:
配偶 | 其他亲属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
---|---|---|
40% | 30% | 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说明:
(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3)如伤残职工在停职留薪期内或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如下规则享受待遇:
丧葬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 √ | √ | √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 | √ | × | √ |
(4)关于工亡待遇的特殊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就是最新工伤赔偿项目标准的有关知识。如您喜欢本文,欢迎收藏转发。
项目序号 | 项目 | 计算 | 支付单位 |
---|---|---|---|
1 | 医疗费 | 凭票据据实结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每人每天30元左右 | 工伤保险基金 |
3 | 交通费、食宿费 (统筹地区外就医) |
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左右 交通费:实报实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4 | 康复治疗费 | 费用凭票据据实结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5 | 辅助器具费 |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6 | 工伤复发待遇 | 工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
7 | 停工留薪工资、社保等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用人单位应照常发工资、缴纳社保等)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原工资水平×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职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用人单位 |
8 |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 | 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9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鉴定费350元,检查费以票据为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10 | 每月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 | 每月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水平×发放比例 其中,一级伤残-发放比例为90%,二级伤残-发放比例为85%,三级伤残-发放比例为80%,四级伤残-发放比例为75% |
工伤保险基金 |
11 | 每月伤残津贴(五级级至六级伤残) | 每月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水平×发放比例 其中,五级伤残且无法安排新工作-发放比例为70%,六级伤残且无法安排新工作-发放比例为60% |
用人单位 |
12 | 每月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后) | 护理费=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比例 其中,经鉴定,完全不能自理-发放比例为50%,大部分不能自理-发放比例为40%,部分不能自理-发放比例为30% |
工伤保险基金 |
13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发放月数 其中,一级伤残-发放27个月,二级伤残-发放25个月,三级伤残-发放23个月,四级伤残-发放21个月,五级伤残-发放18个月,六级伤残-发放16个月,七级伤残-发放13个月,八级伤残-发放11个月,九级伤残-发放9个月,十级伤残-发放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14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月数 (劳动关系终止时发放) 其中,五级伤残-发放18个月,六级伤残-发放15个月,七级伤残-发放12个月,八级伤残-发放9个月,九级伤残-发放6个月,十级伤残-发放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15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劳动关系终止时发放) 其中,五级伤残-发放18个月,六级伤残-发放15个月,七级伤残-发放12个月,八级伤残-发放9个月,九级伤残-发放6个月,十级伤残-发放3个月 |
用人单位 |
16 | 丧葬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 | 工伤保险基金 |
17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 工伤保险基金 |
18 | 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备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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