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县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主要用于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农贸市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计量器具、计量行为、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及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具体扶持措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疫情防控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提供用地保障。
第九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研究,并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照原批准程序调整规划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和验收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二条 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应当载明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改建、扩建时,确需为场内经营者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县(区)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确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场地、设施。
(二)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服务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商铺的招商招租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场内秩序、环境卫生、收费标准、文明规范服务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农民在自产农产品销售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可以不与农贸市场开办者订立合同,但应当向开办者登记姓名、联系方式、经营的农产品种类等信息,并服从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查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对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信息,并留存相关信息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二)在市场出入口或者场内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市场管理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租赁方式和标准、收费标准、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等其他有关经营管理事项。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消防培训、消防演练。
(五)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和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六)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分类处理。
(七)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划行归市的要求,设置生熟干湿分开的经营区域、摊位和商铺,分区销售。
(九)在农贸市场内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等计量器具。
(十)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停车场地用途,引导车辆规范有序停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所在地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要求及时采取限制人员流动、关闭市场、封存被污染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相关设施等措施,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场内经营者和所在地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由政府另行确定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三)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四)使用与经营事项不相适应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欺行霸市。
(六)破坏场内卫生环境。
(七)拒绝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八)拒绝使用现金交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农贸市场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权拒绝摊派和违法收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在农贸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场内经营者拒绝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