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3年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最新版【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3-08-08 16:26:41 人看过
2023年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最新版【全文】(2020年3月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节约用水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

  2023年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最新版【全文】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3月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和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营造亲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八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约用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 业。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省行业用水定额,依照法定程序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有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系统进行检测、统计和分析,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用水单位实际年用水量超过其年用水量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应当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将测试结果作为核定有关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节水型工业园区标准,逐步改造。

  工业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核减其用水指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监督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供水管网渗漏水量不得纳入供水成本。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应当及时抢修,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创建节水型单位,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完善节水管理制度。

  鼓励企业建立办公、生活服务场所节水管理制度,优先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水处理企业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及输配管网。

  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

  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二十四条 洗车、水上娱乐业、人造滑雪场等高耗水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餐饮、洗浴、游泳场馆、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设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创建节水型村寨和居民小区。鼓励新建居民小区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从事节约用水服务的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提供节水评估、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获得合理利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服务机构,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节水技术与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对节水示范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根据本省实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并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实施户表改造、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加价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按照与城镇供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符合节约用水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材料,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未按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 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供水企业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