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3年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最新【全文】

2023年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最新【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3-08-06 14:43:15 人看过
2023年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最新【全文】(2023年3月11日北京市政府第308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

  2023年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最新【全文】

  2023年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最新【全文】

  (2023年3月11日北京市政府第308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部门指导、属地保障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协调铁路沿线安全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置铁路沿线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加强保障铁路沿线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沿线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沿线安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沿线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等共同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实行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推进本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跨越、穿越铁路的道路、轨道及其附属桥梁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用地秩序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挖沙取土、违法采矿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铁路沿线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和供电、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塑料大棚、农田地膜等农业种植设施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推进铁路沿线周边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涉铁路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森林防火、危险树木清理和绿化场地防尘网、苫布等轻质飘浮物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铁路沿线市容环境、违法建设等方面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履行铁路沿线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做好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务、卫生健康、重点站区、地震、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铁路用地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铁路安全有关工作,对铁路沿线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铁路设施和保护铁路沿线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沿线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本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实行“双段长”工作机制。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路段,各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共同负责组织巡查、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沿线安全的问题。

  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平安铁路建设协调专项机制下的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的铁路护路联防职责,划定责任区域,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铁路沿线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构建京津冀区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铁路沿线安全。

  第十二条 铁路线路两侧已划定并公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依法实施相关规定;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依照《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工作,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联动机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开展地质钻探、架设杆塔等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相关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实施前款建设施工作业的受理渠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对建设施工作业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建设施工作业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难以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情况紧急严重危及铁路安全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建设施工、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由于自身原因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对铁路安全的影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新建、改建铁路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对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相关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种植的植物除外。

  第十六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焰火,焚烧秸秆、垃圾等容易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的物质。

  第十七条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第十八条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监护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建立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铁路道口事故。

  新建、改建铁路和道路需要交叉的,应当优先设置立体交叉设施。相关建设费用承担原则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既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的封闭和立体交叉改造工作。

  第十九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设置杆塔、烟囱等设施,运行吊车、塔吊等设备,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安全距离,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倒伏后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内。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修剪、迁移、拆除或者砍伐。

  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塑料大棚、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以及废品收购站(点)、露天垃圾消纳点等场所,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清理回收工作,防止恶劣气象条件下危及铁路沿线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巡查,发现前款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情况紧急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禁止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和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十米的范围内违法开展飞行活动。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查、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确需开展上述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已建场所、仓库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应当予以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铁路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铁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铁路运输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学生假期等铁路运输高峰期、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和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服务保障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导等工作;铁路沿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擅自在铁路沿线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相关活动被依法处罚的;

  (二)违反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的;

  (三)实施严重危害铁路沿线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属地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