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3年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3年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3-08-01 20:59:32 人看过
2023年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最新修订【全文】(2015年10月29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

  2023年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3年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15年10月29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和国民素质教育范围,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市、县(含海城市、千山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辖区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

  (二)组织编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四)组织研究、推广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 提高水土保持科技化应用水平;

  (五)监测、报告水土流失状况及动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档案;

  (六)依法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管理水土保持设备物资和资金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土保持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十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水土资源普查和水土流失调查,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水土流失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水土流失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名称及地理坐标等相关内容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三)严重沙化区;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

  (五)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

  (六)湿地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但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不超过十年。

  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生产建设项目仍需继续运行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重新编制或者补充、修改,并在方案服务期满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主体工程同时编制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纳入主体工程实施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三)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同步验收。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护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复、防渗漏等措施,防止产生新的危害。

  第十七条 对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量、按价缴纳,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进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条 海城市东部山区和岫岩县以水源涵养、保土为主,加强坡耕地、蚕场、板栗园、参场、沟壑等治理,采取封育保护,严格控制矿山开发,采取预防保护、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增强保持水土能力,加强沟头防护和治理,修筑各类工程和植物谷坊,稳坡阻滑,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推广沼气、太阳能综合利用等减少薪柴砍伐的新能源建设,控制泥石流灾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 海城市西部和台安县农田保护区采取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防止荒漠化。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区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矿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复治理,应当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工程措施,提高生态系统功能,防止河道排水沟渠淤积,加强风景区和水源地水土保持管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应当依法缴纳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水库库区周边地带,严重沙化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等禁止区域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超过二百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对占地面积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二万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占地面积超过二万五千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超过二万五千立方米的,处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二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一)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未按照要求重新编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重新编制、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仍继续运行的;

  (二)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未按照要求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重新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土流失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未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

  (五)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16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