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栽种、养护树木花草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公众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保障绿化资金投入。建立城市绿化协调机制,对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绿化技术,优先发展适合本市特色的优良植物,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 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园林优质工程等创建活动,引导单位或者个人以认建认养绿地、栽植纪念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巩固绿化成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市、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质量和水平,推动城市绿化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居民需求。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和新闻媒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条件,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过程中同步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总量,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市、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加大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等公园建设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休闲空间。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绿地指标的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巡查,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施肥、浇水、修剪、除草、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绿化养护工作并做好记录,枯死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管线管理单位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申请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危及交通安全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于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野炊,倾倒废水、垃圾、渣土;
(二)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或者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设置广告;
(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五)在公园绿地水域、景观水体内游泳、洗涮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等;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
(七)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八)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绿地内摆摊设点、杂耍卖艺、进行大型集会、商业营销等;
(十)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检测和播报,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