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3年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3-06-30 15:58:30 人看过
2023年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2018年8月31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30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2023年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18年8月31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30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六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乡镇、村人口变化情况以及人居环境现状,兼顾中长期发展需要,尊重村民意愿,科学合理布局,体现地方特色,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滞行洪区等危险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生态资源保护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

  (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第九条 在公路沿线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三十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优先安排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一)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现有住房危旧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

  (三)已分户且无宅基地的;

  (四)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

  (五)可以申请建设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将住房出卖、出租、出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三)因项目建设拆除住房,但已经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建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五)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并由村民委员会指导填写。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住房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村民委员会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设住房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住房申请人取得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或者经过技能培训的施工人员施工,并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内容进行。

  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人员不得为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或者违反规划、用地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规划核实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应当根据承诺书在承诺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承诺期限为新房入住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村民无偿提供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等措施,鼓励村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村落,创建美丽乡村和生态旅游示范村。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并建设好集中居住区道路、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支持和鼓励采取联户联组的方式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公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房的,应当立即劝阻,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违法建房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规划例会制度,研究决定村庄规划编制和调整、村民住房集中居住规划布局、规划许可和执法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考核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进行定位放线、规划核实等建设管理活动的;

  (四)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未取得建设规划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经责令不自行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拆除。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超过承诺期限,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本区域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属于本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建设管理,履行本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居民委员会对属于本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建设管理,履行本条例对村民委员会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第三十六条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的住房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