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2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全文

2022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02-16 17:34:08 人看过
2022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全文(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止食品浪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厉行

  2022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全文

  2022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全文

  (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本市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食品浪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第六条 商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的制度和规范,推动将反食品浪费纳入餐饮行业地方标准;鼓励和指导餐饮行业组织、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定反食品浪费自律公约、企业标准;开展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的培训和指导;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和落实防止食品浪费的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反食品浪费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宾馆、民宿、农家乐等经营者反食品浪费的监督管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列入道德与法治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制度,对学生开展珍惜粮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加强文明乡风建设,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第八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监督管理,制止暴饮暴食、奢靡浪费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倡导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饮食文化,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网络环境。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用餐习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等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自觉制止食品浪费行为。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报道反食品浪费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推广餐桌文明礼仪知识,曝光食品浪费行为。

  第十一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反食品浪费规章制度,强化本单位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严禁公款超标准用餐。

  公务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

  第十三条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加工、用餐管理制度;在明显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适量取餐;对浪费行为予以劝阻。

  单位食堂应当实行自助或者按计量收费的取餐方式。采用配餐供餐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供半份和整份两种规格的套餐选择。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积极采用符合节约要求的有关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合理确定菜品的数量、份量,为消费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

  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充实菜单信息,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公勺公筷和打包等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第十五条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明示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消费者超量取餐的,由消费者按照用餐规则付费后打包,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第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份量、规格、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

  第十七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在进行加工制作、传菜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中,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避免食品污染造成浪费。

  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清洁的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督促其规范佩戴。

  第十八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创新服务方式,通过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设置多种菜品份量规格,推行分餐制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研发减少食品浪费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业态,提高食品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道德与法治教育内容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用餐的巡查和管理,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节约用餐、杜绝浪费的文明习惯。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堂餐饮服务的管理。选择外部供餐单位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引进、评价餐饮服务的重要指标。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应当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符合生长发育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年龄、体质等个体差异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条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节约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本市探索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出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二十二条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第二十三条 倡导家庭和个人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倡导家庭用餐采用分餐、公勺、公筷等方式,培养文明健康用餐习惯。

  倡导婚丧嫁娶、朋友聚会、家庭聚餐等活动中从简用餐,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用餐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节约用餐,践行“光盘行动”。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必要措施,加强对网络相关信息的审核,及时制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饮食文化,不得从事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的直播行为,不得滥用食材道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浪费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监管协作和联动机制,向社会公开反食品浪费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食品浪费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单位食堂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向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清洁的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并督促其佩戴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食堂和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