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其他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全覆盖,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落实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成员参加。
业主代表由五人以上业主推荐产生,并应当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一同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和其他职责参照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者通过电子表决系统、微信、QQ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表决。对进行表决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应当提供帮助。
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者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住宅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设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已建住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实行人车分流管理的区域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
第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提高公共停车泊位使用效率。
公共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废弃车辆信息查询等提供支持。
第七条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管理人应当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自开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管理成本,但是业主的共同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业主监督。管理人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物业服务信息平台,公示上一年度共有收入及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承接查验。
已建住宅应当逐步建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可以在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中列支,没有共有收入或者共有收入不足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监控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发现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行为人,劝阻内容应当详细记录,与监控信息资料妥善保存。
第九条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违反约定提前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并向业主公告,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挪用、侵占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开立银行专用账户管理共有收入,或者未按规定公示共有收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