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2013年9 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维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污水、废水、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和欧盼鬯、废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检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闸门、井盖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和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建设、管理、维护并重。
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排水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排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城市排水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按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上连接管道排水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图;
(二)排放的水质、水量;
(三)污水处理工艺;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排水单位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提前三十日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需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排放前应当先行沉淀。未先行沉淀的,不得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
第十七条 排水单位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废水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废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废水水质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调度管理,保证城市排水畅通,在防汛期,城市排水单位必须服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挥。
第二十条 排水单位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排水单位因意外将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立即向水务和市环境保护、公安以及所辖区、县水务等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排水干线管道、暗渠、排水泵站周边三米范围内, 建造建筑物、打桩、重物、进行深度超过管顶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以及在排水设施周边进行爆破的,应当制定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措施,在征得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后,报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毁损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冰雪等废弃物;
(四)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五)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迁移原有排水设施的, 须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和井盖毁损等事故,养护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疏通。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养护维修单位不履行抢修责任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抢修,其费用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城市排水工程施工或抢修故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沿线排水单位和社会通报,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
(二)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
(三)擅自穿越、迁移排水设施的;
(四)建筑工地临时排水未先行沉淀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水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