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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无偿施救,保护无偿施救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偿施救,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自愿无偿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紧急施救的行为。
受助人事后自愿给予施救人报酬的,不影响无偿施救的认定。
第三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无偿施救。发现人身、财产遭遇危险时,可以拨打120、119、110等电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求救。
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科学、专业救助。
第四条 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无偿施救人的奖励和保障,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无偿施救专项资金,用于除前款规定外的无偿施救人和证人的奖励,以及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补偿部分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偿施救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教育、人力资源、交通、特种设备监管等主管部门,编写本地常见、易发事故施救知识和操作要点,组织各类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
第八条 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应急救助培训。
第九条 学校、培训机构、宾馆、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机场、轨道交通站点、车站、码头、景区、商场、大型集贸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急救包等应急救护设备、设施,并定期做好维护工作。具体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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