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11-11 10:46:10 人看过
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2021年1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推动政策落实,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

  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2021年1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推动政策落实,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辅政建言、奖惩并举、统筹规范、协同配合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政府督查力量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和衔接机制,将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保障,优化方式方法,提高依法督查、规范督查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全省政府督查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本地区政府督查工作。

  第二章 督查主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

  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等跟进报道督查活动。

  第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探索建立督查工作基层联系点,建立督查工作专业人员库,实行督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加强督查专业能力建设。

  第十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督查内容和对象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五)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围绕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和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深入了解情况、找准问题症结、破除执行梗阻。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实时跟进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对进度慢、作风不实、成效不明显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十四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政府督查,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印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政府负责同志的批示和交办事项,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章 督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九)通过基层联系点开展动态监测;

  (十)有利于开展政府督查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推行暗查暗访、边督边办、督帮一体等督查工作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督查增效,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八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下列规定确定督查事项,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二)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等,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九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方式,以及督查人员和时间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事项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部门和督查组按指定要求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提前将督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也不得擅自冠以督查名义。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告整改情况。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做好政府督查与其他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推进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开展问责、成果共享等方面贯通协调。

  第五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六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政府督查工作形成的有关文字、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整理存档。

  政府督查机构及其督查人员不得泄露督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阻碍督查工作,或者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律科网)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