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全文

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10-09 17:09:25 人看过
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全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防范第三章风险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金融风险,是

  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全文

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全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防范

  第三章 风险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开展金融业务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金融活动等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驻辽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应当坚持稳定大局、压实责任、分类施策、守住底线的原则,平衡好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维稳责任,依法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承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责任。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属地金融风险协调机制,组织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定期分析金融动态,增强金融风险预判能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网络信息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 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融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 风险防范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制定防范金融风险方案,及时研究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避免断贷、抽贷导致金融风险隐患扩大。

  第十条 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或者利用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机制。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完善上市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证券交易场所、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及时将可能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 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和监测预警。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优势,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和预警,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将发现的金融机构风险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驻辽金融管理部门或者报送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

  第三章 风险处置

  第十七条 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突发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督促金融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金融监管、公安、网络信息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相关风险事件、突发事件等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以协调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处置。

  第十九条 建立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省人民政府。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件时,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报告时限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

  (一)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主要负责人失联或者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发生严重流动性危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二十条 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妥善化解风险事件。

  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开展事件调查、风险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人义务,积极开展自我救助。

  第二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风险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重大违法行为等造成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开展风险处置,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可以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风险事件,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开展风险处置,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处置协作机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稳妥处置各类金融风险。

  第二十五条 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处置金融风险的,可以商请有关金融机构提供救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风险防范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约谈、限期整改,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拒绝、阻碍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拒不履行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二)风险处置人员延误风险处置时机导致风险扩大的;

  (三)风险处置措施明显不当造成损失扩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