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22全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22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09-27 17:54:10 人看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22全文(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管辖与职责第三章监察内容与方式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22全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22全文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拒绝。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

  (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决定;

  (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五)送达。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的;

  (二)应当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向外界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泄露举报人员的;

  (五)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业卫生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