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09-13 11:27:09 人看过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过开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考核和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奖励和质量认证的有关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以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品的生产者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获准认证的产品依法免受检查和检验。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

  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需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审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需经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后方可实施。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查,并不得抽取样品。

  违反规定抽样或在同一检验周期内重复检查的,被检查方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

  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票据、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检查;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保存的产品,应当从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因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必须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封存。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和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公证检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和标志。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应以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必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有关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检验所需的样品由被检验方提供。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留样期满后,除检验损耗部分外,样品应退还被检验方。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

  (一)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

  (二)合同、产品说明中的质量约定和技术条件;

  (三)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验,由下达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另行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标识、包装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产品标识标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食品、饮料、药品、农药、化肥、化妆品以及其他有规定要求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标准编号、主要成分、生产和失效日期,并附中文使用说明书;

  (四)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结构性能复杂的耐用消费品,应有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方法和保养条件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五)用购进产品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其标识应符合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

  (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

  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和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影响人体健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二)失效、变质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标准代号、产品质量证明的;

  (四)伪造、冒用或者隐匿产地、厂名、厂址或冒用产品监制单位的;

  (五)伪造生产或失效日期的;

  (六)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七)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必须经改正符合规定后,方可生产、销售:

  (一)无检验合格证或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准销证明的;

  (二)与明示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以及属于处理品而未标明的;

  (三)标识、包装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标明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报验标识的。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以书面文字明示质量保证期限。

  在规定或明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销售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属于生产、供货方责任的,销售者可以依法追偿。

  销售者明示销售的处理品,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出租场地或设备者发现承租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者印制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和其他含有产品质量指标的印刷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生产者不能提供的,印制者不得承接印制。

  印制者不得将印制的标志、包装物等提供给非产品生产者。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没有质量证明文件或广告内容不实的,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产品的监制者应对所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依法设置的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不得承办产品的监制、监检、监销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属于处理品未予显著标明而销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销售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已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不予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可处以该产品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所收检验费或样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认可的质量检验资格:

  (一)未经考核合格或不按统一计划和授权范围,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数据的;

  (二)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返还样品的;

  (三)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的。

  第二十九条 出租场地或设备者明知承租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举报的,可对出租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擅自转移、销毁、销售被登记保存的产品的,处以被登记保存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转移产品的,责令追回;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