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2022最新【全文】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2022最新【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09-13 11:02:34 人看过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2022最新【全文】(2020年10月29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2022最新【全文】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20年10月29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摩托车是指除电动自行车以外,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三轮车。

  电动自行车管理按照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类管理、消化存量、调控增量、规范通行、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将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电动摩托车交通安全责任,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登记、通行以及道路标志标线设置等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摩托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报社、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和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七条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

  电动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建立实名制销售台帐。

  第八条 电动摩托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 购买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改变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车辆合格证书的;

  (三)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提交车辆、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来历相关证明,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3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鼓励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提交车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条例实施后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的通行标识。

  申请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免费培训。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的登记管理、违法处理等应用管控系统。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摩托车备案登记便民服务点,将办理时间、地点以及程序向社会公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免费发放通行标识。

  电动摩托车通行标识损毁、丢失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七条 环卫、快递等专用电动三轮车确需加装载物车厢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进行统一加装,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同一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右侧行驶;在城市其他道路或者农村道路的,靠道路右侧行驶;

  (二)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进行转弯或者掉头;

  (三)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或者农村道路,确认安全后通行;

  (四)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驶时,主动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等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六)在规定的通行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七)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通行标识,保持车辆整洁;

  (八)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

  (二)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四)超速行驶;

  (五)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六)随意掉头、逆向行驶;

  (七)在货箱、踏板上载人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行车道外市政公共区域适当位置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适当位置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在集镇所在地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电动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管理人员对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通知所有人补办相应手续,可处以100元罚款。所有人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的,或者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处以500元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罚款。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在货厢、踏板上载人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燃油助力、混合动力的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管理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备案登记程序、通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