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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建设、开发、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经开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经开区应当推进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开放型、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区。
第五条 经开区应当加强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对外开放区域的建设发展,支持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外向型加工等产业发展,在促进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领域开放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建设全面开放的国家物流枢纽、国际供应链组织中心、现代产业集聚示范区。
第六条 经开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 鼓励经开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经开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经开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经开区财政、国有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以及税收协调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经开区各项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五)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经开区的审批权限;
(六)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七)组织园区区域评估工作,进驻园区项目应当符合园区进驻要求;
(八)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审计、统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城市建设和管理、绿化、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经开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经开区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推行带方案出让。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一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政务服务,融合线上线下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后台集成服务,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经开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设立律师、公证、会计、信用、认证、检测、审计、评估、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体系,支持整合外商交流和经贸合作资源,建设开放战略通道和对外合作平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
第十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和专项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经开区管委会结合产业发展方向,依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产业支持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经开区管委会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和发展,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和经开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经开区管委会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有国际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到经开区工作,并在优化人才宜居宜业环境等方面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体系,以租赁为主,租赁和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二)对人才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落实相关待遇;
(三)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端人才双向挂职制度;
(四)制定其他符合法规政策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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