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08-09 10:35:31 人看过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21年9月28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四章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第五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1年9月28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 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列入考核评价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保障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污染纸张、烟头、灰土等。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数量根据区域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有集中供餐的单位,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数量根据用餐人数和产生量设置;

  (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投放点;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餐饮区或者客流集中休息区的,应当增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农村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和使用指南。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四)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单位上门收集;

  (五)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煤渣,应当单独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将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车站、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餐饮、娱乐、商场、文化、旅游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

  (二)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和使用指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及时清洁、维护;

  (三)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处理去向以及责任人信息、监督电话等;

  (四)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应当进行劝告、制止,并要求其进行分类投放;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五)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注规范、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二)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三)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止异味扩散、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沿途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取生化处理技术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时间以及处理衍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技术处理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四章 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社会动员,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融入课程教学、实习实训,依托各级少先队、学校团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落实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指导、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促进公众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逐步建设集大件垃圾拆解、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并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逐步采用视频监控或者物联网追溯等技术措施,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实施全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