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对优化营商环境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大改革力度,持续优化服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归集非涉密数据,实行跨区(市)、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行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一网通办。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企业开办专区或者窗口,实现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税务信息确认、社保缴费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等同步申请,并联办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能。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避免规划冲突,引导建设项目顺利落地。
经当事人申请,在土地出让前可以开展规划、施工预审批,缩短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
完善测绘工作机制,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实行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用户信息变更联动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业应当同步办理。
第九条 海关、海事、边检等单位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口岸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的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公开政策、规则、程序、结果、监管、信用等信息,禁止串通投标、规避招标等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融资协同合作,发挥应急纾困(转贷)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银行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办理不动产抵押担保业务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支持市场主体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国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提供便利,外籍人士工作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成果高效配置、转化应用。
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快速办理机制,建立案件处理的快速通道,加强跨区(市)、跨部门协同执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市场主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时归集、更新、维护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错误、遗漏、超期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市)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综合运用评估、检查、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