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宏观决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促进共享、鼓励开放,支持开发、服务社会,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基础支撑体系的建设、运行和标准制定等工作,建立政务信息效能考核评估机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集中统一、技术兼容、安全高效的省级政务云平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政务云平台,并与省级政务云平台对接联通,形成省市两级架构、分域管理、互联互通的全省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
省、设区的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政务数据应当汇聚、存储在政务云平台。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应用,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效能。
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咨询、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收费、证照制作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应当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并依托其支撑能力,实现系统间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功能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办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要求。编制要求应当包括分类、格式、更新时限、共享属性、共享方式等内容。
省、设区的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要求,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归集、形成全省政务数据目录,并建立目录维护机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全省政务数据,形成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六大基础信息资源库,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信息资源目录。
多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共建的主题信息资源的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采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信息,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不得采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职责。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做好政务数据维护,确保数据准确及时。
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和管理应当采用数字化方式。未采用数字化方式采集的信息资源,应当进行数字化处理。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的共享应当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
政务数据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可提供给所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拟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范围的,目录编制单位应当说明理由,依法提供相关依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共享属性。
第十三条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数据的,共享数据的使用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提供数据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需要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数据的,经提供数据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及时确定可开放的政务数据,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涉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其开放。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通过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免费开放经过脱敏和标准化处理、可机器读取的数据。
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以数据形式无条件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政务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第十六条 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部门发生变更的,按照业务归属原则,证照的历史数据归集到现业务所属部门;因部门变更导致证照的历史数据无法加盖原部门电子印章的,加盖现证照归属部门的电子印章。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以根据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进行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授权情况应当报送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政务数据合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政务数据开发应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十九条 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支持通过数据交易等方式依法利用政务数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开放、利用等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务数据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政务数据安全指导、监督、调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采取身份认证、权限管理、数据加密等安全措施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并建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获取或者泄露。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应当确保政务云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因采集对象拒绝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而拒绝履行有关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政务数据的;
(四)以获取的政务信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和安全保障职责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数据,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
(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三)数据共享,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政务数据和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活动。
(四)数据开放,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