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着力解决退役军人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提高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现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困难退役军人是指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第三条 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确定相应的帮扶顺序,发放帮扶资金物资防止搞平均主义。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优军优抚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地提供逐步调整为常住地提供。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每年与民政部进行1次数据比对,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摸排核实后,纳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确保帮扶援助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通过日常走访、定期摸排等方式,准确把握困难退役军人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家庭状况,摸清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常性上门走访,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对各类困难事项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
第六条 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重病重残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等有关政策规定,用足用好社会救助政策。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押金等举措。
医疗保障部门对纳入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退役军人实施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支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发挥优抚医院、光荣院作用,整合医疗资源,接收或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为困难退役军人健康体检适当减免费用。
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产品。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公租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中,结合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参战、立功、伤残退役军人住房实际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第九条 每年秋季开学前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有入学子女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全面走访,通过现金、实物帮扶等形式,让其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
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给予教育资助,保障其基本学习需要,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现退役军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变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后,及时开展走访慰问。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金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
加强对帮扶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细化帮扶对象标准,规范帮扶审批、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活动支撑、物资服务保障等方式,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救助,打造“情暖老兵”公益品牌。
第十四条 加强区域协作,集中资源力量,推动信息数据共通、公益资源共用、帮扶项目共创、帮扶服务共享,常态化开展致敬英雄、大病救助、子女助学、受灾家庭帮扶等项目,探索建立异地帮扶机制,协同帮助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协会效应,注重发挥老龄协会和残联、妇联以及老年协会等作用,带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送去关爱尊崇和专业化社会服务。
广泛开展爱心企业、个人特别是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兵支书”等,与困难退役军人“结对子”活动,提供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生活照料、养老服务等。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政策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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