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全省工伤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平稳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保障工作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我省工伤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提高统筹层次,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
(三)基本原则。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厘清省级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补齐工作短板。通过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制度平稳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管理
1.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从202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征缴费款足额缴入省级国库,财政所属国库部门按期全额归集至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
2.上解累计结余基金。各市(区)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对统筹前的各项工伤待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在确保账表、账实相符的前提下,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基金累计结余(含本金产生的利息)统一上解至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解后,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以及所涉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开展审计,于9月3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审计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审计结果,于11月30日前对各市(区)上解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各市(区)取消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3.建立周转金制度。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编报季度用款计划,逐级上报至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按季度提出用款计划,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省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省级经办机构按季度拨付至市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4.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落实的主体责任。各市(区)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基金入不敷出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中央驻陕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在所在地的市(区)经办机构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等职业群体参保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国家下达全省参保扩面和基金运行等情况,制定下达各市(区)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调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今后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我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其中:(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及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然天数计算。(二)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住院就医、更换辅助器具及住院康复治疗的交通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报销,其中交通费仅限乘坐火车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客运汽车的费用,危急抢救情况下可报销救护车费用,住宿费仅限往返时发生的合理费用,每人每晚不超过260元,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为职工本人工资。(四)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本条第(一)、(四)项所列项目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保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但不得借机自行设置待遇项目,提高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建立疑难案例省、市会商联动工作机制。跨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定管辖。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1.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统一部署分批上线全省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加强工伤医疗管理,积极推进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联网,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导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按全省统一的接口规范进行系统接口改造。加大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2.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税务、法院等单位及金融机构、服务协议机构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参保职工认定工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和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进展、相关舆情处置和矛盾化解等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责、权利、责任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市(区)认真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防范实施风险。各市(区)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对与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及业务规程予以整改规范。要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加强针对性宣传,做好舆情监控处置和矛盾化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省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职责分工表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基准费率 |
行业名称 |
一(0.2%)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0.4%)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0.7%)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0.9%)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1.1%)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1.3%)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1.6%)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1.9%)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附件2
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职责分工表
政府部门 |
主要职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负责省级统筹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考核监督、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做好扩面征缴管理相关工作。 |
省财政厅 |
负责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按规定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周转金用款计划,并按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周转金;配合省人社厅制定省级统筹政策;配合省人社厅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省税务局 |
负责扩面征缴,按时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对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
省社保局 |
负责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具体实施;负责全省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负责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基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表等;负责指导和规范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审核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清理省级统筹前省本级原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承担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工伤医疗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结算、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先行支付、浮动费率、稽核内控、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全省经办业务培训等工作;做好参保扩面相关工作。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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