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等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省本级和各市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2024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各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工伤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各市。
各市及省本级2023年年底前的累计结余基金,统一纳入省级集中管理。省级调剂金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基金。各市除预留的备付金外,活期存款以及必要的定期存款,于2024年1月31日前归集到省,剩余定期存款,到期一笔上解一笔,及时归集。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时征收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除青岛外,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包括跨年度在途、欠缴或缓缴等各类工伤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入库级次错误由税务部门协调国库更正处理。青岛市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将收入户收入归集到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统一将全省基金收入划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底前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 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本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6日前审核汇总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后,每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资金后于每月13日前拨付到各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第八条 建立备付金制度。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预留相当于2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作为备付金。备付金不足时,应及时申请补足。
第九条 建立紧急拨付制度。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重大工伤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紧急拨付申请报告,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合该市当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基金收支业务分级进行核算。充分利用业务财务一体化接口,实现业务数据生成会计凭证,提高准确性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基金上解、下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税务和经办机构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各级税务部门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自然月度、专户月度)与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辖区国库部门的工伤保险费对账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月完成与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库部门对账工作,并将《(XX月)分县区工伤保险费专户收入划拨统计表》《(XX月)分市工伤保险费专户收入划拨统计表》传递至省级税务部门。青岛市财政部门按月完成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库部门对账工作。
市级税务部门与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每月前4个工作日内,市级税务部门汇总上个自然月度全市各县(区、市)税务局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情况,依据征收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应关系,统计分配至各个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形成《(XX月)分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入库情况表》(自然月度),传递给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工伤保险费收入”科目记账工作;同时依据专户月度财政专户划款情况,形成《(XX月)分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入库情况表》(专户月度)传递给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记账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月完成与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工作。
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完成与下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上解下拨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本市的基金归集管理办法。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