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5年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新

2025年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5-02-19 08:57:37 人看过
2025年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新(200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

  2025年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与职责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有雇工的承包者)。

  本条例所称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并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容与职责

  第八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

  (十一)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十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下列权力: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求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可当场予以处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要求依法维护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依法受理并查处。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投诉或者举报不予受理:

  (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

  (二)经过人民法院诉讼裁决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监察证件,说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书,责令其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立即销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监察人员回避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实行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建议下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