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承接载体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产业帮扶协作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六章 发展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业有序转移,是指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引导产业承接地承接产业转出地转出的产业,促进优化全省产业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产业有序转移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长效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承接能力。
产业转出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做好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市场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统计、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和科技推广等方式参与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搭建产业转移对接交流平台和产业链合作平台,开展招商推介会等活动,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加强产业转移方面的交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搭建展示、交流、合作、招商等平台,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配套协作机制,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七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建立健全产业共建共享机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跨区域产业合作,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成本分担、利益共享机制,合理确定利益分配办法。
第二章 产业承接载体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其他产业园区等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动产业承接载体标准化建设,坚持产城融合,合理确定产业承接载体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承接载体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建设,依法在财政资金分配、空间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和重大产业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产业承接重点,优化产业布局,以本地产业承接载体为基础,按照规定打造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
第十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通过托管、共建等形式建设产业承接载体。
支持产业承接地在产业转出地建设产业、科创、运营等载体。
第十一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承接载体内的交通、通信、供气、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产性、生活性配套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承接载体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二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产业承接载体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承接载体开展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产业承接载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依法优化产业转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承接载体引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机构等,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创新运营模式,提升运营能力。
第十四条 产业承接载体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
产业承接载体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全省产业布局,指导产业承接地、产业转出地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转移重点领域。
第十六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壮大主导产业,支持、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关联产业向产业承接地有序转移,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十七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全省产业布局,依托当地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推动重点产业承接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第十八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产业承接能力,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十九条 鼓励产业转出地企业延伸布局产业链,将生产制造环节、新生产线等有序转移到产业承接地,引导制造业企业集中入园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转移。
支持企业在有序转移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加快转型升级。
第二十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深化农产品产销合作、供需对接,共建农产品优质生产、深加工、精细加工等基地。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立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依托产业承接地的文化旅游资源,加强文化与旅游的对接合作和宣传推广,共建旅游景区等项目和平台,协同创建特色文旅品牌和精品旅游线路。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合力培育助推产业有序转移的工业设计、工艺美术、文化创意、信息技术、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章 产业帮扶协作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帮扶协作机制,推动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在园区建设、营商环境、招商引资、劳动力素质提升等方面加强合作,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集中产业帮扶协作双方资源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鼓励产业帮扶协作双方以市场化为导向,探索开展多种帮扶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在被帮扶方共建产业转移合作园区。
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应当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帮扶机制,围绕开办企业、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领域,推动被帮扶方优化办事标准、流程、时效等。
第二十五条 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信息跟踪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共建招商网络、招商平台,加强常态化招商对接,联合开展招商引资。
第二十六条 支持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建立健全劳动力素质提升合作发展机制,利用帮扶方现有优势,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被帮扶方劳动力素质。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产业有序转移相关的劳动、资本、土地、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资源畅通流动、高效配置,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要素资源。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承接地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依法保障产业转移项目用地指标。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产业承接载体、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产业用地产出效益,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依法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产业有序转移。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支持产业有序转移的政策性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有序转移。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产业承接载体、产业转移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调能源供应,依法保障产业承接载体、产业转移项目的能源需求,采取减少供应层级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第三十一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加强数据领域的合作对接,促进区域数据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推进产业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 支持产业转出地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与产业承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产业承接地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探索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合作模式,推动科技成果在产业承接地转化应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与产业有序转移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建立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协调的分析评估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产业承接地培养和引进与经营主体需求相适应的各类产业人才,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优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
第六章 发展环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建立健全涉企政策跟踪落实机制,规范涉企收费,降低经营主体在产业有序转移过程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起草涉及产业有序转移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健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经营主体代表定期沟通协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产业转移相关经营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产业承接载体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产业集聚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转移需要,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促进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降低产业转移相关物流成本。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产业承接载体以及周边区域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发展空间,优化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体育、法律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产业有序转移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加大对产业承接载体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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