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军地共管、分工协作、属地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提出保护需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和保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军事设施保护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设有军事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小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军事设施保护意识。
第八条 保护军事设施是国家机关、军队、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条 军事设施保护分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撤销或者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处于林地、矿区或者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灾害多发区域的,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设置标志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
第十三条 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军事管理区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划定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可以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军事禁区面积较小或者易对军事禁区进行窥视等活动,仅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满足安全保密要求的;
(二)军事设施有物理遮蔽需要或者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仅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满足使用效能要求的;
(三)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特殊防护要求的。
战略地位重要并且军事设施比较密集的地域,除对军事设施划定军事禁区外,可以将整个地域划定为安全控制范围。
第十五条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擅自探矿、采矿、采石、建设等;
(二)擅自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
(三)依托军事设施外围墙体搭建民用设施;
(四)从事爆破、射击活动;
(五)建设涉外项目;
(六)修建可以通视军事禁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修建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修建超出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
(四)升放动力伞、滑翔伞、无人机、风筝、孔明灯、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或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焚烧秸秆、垃圾,排放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烟尘、粉尘、废气,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其他活动。
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军用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埋有电缆、光缆的地面上钻探、种树、挖砂、采石、取土,倾倒腐蚀性废弃物;
(三)移挪电杆或者更改线路,在电杆及其拉线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
(四)在电杆及其拉线、天线搭架和其他设备上拴绑重物、牲畜,向电杆、电线、绝缘子进行射击;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军用通信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发现在军用通信线路沿线进行筑路、兴修水利、建设农田、植树造林、砍伐林木、运输货物超高、架设线路、铺设管道或者水下作业等活动,可能危及军用通信线路安全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装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电磁辐射和无线电波辐射的仪器、设备,应当报告所在地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其干扰程度和电磁障碍物的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和论证,经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军用铁路、公路专用线和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限界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批准,禁止接用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和输电线路。
禁止毁坏助航、导航、测量标志和民用铁路线上的军用站台等军事设施。
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通过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下列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应当要求补充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一)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探矿、采矿、采石、建设等;
(二)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从事采石、取土、爆破等;
(三)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从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采伐林木等;
(四)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
(五)其他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批准从事前款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有关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有关部门的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协调,必要时由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评估。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报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与负责管理军事设施的战区级军事机关商定,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其组织实施、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职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