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7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强相关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财政保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培训、规范引导、创新试点、案例警示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技术要求、竞争优势,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密信息、涉密区域、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等的商业秘密保护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合法拥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进行核查、识别,确定需要纳入商业秘密管理的商业信息范围,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录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对涉密信息及其记录载体和其他承载商业秘密的物品标明保密标识,采取相应隔离、防护或者加密等防范失密措施;
(三)在研究、开发、生产等商业秘密涉密场所明示对企业员工以及供应商、客户等来访者的保密要求,采取出入审核登记、权限管控、专人陪同、安装安防设备等防范失密措施;
(四)对采集、产生、存储、使用、处理、传输、销毁商业秘密的计算机、通信、办公自动化等设备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存储、复制、打印等防范失密措施;
(五)对商业秘密关键信息使用密码、代码或者替代表述;
(六)与企业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保护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合理措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擅自接触、占有或者复制由企业控制、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包含商业秘密或者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电子数据等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二)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三)通过高薪聘请或者提供财物、无形利益等方式,贿赂企业员工或者他人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四)通过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胁迫、骗取企业员工或者他人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五)采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者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施前款规定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依据职权或者通过公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线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负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情况会商、案件移送、证据调用、执法联动的企业商业秘密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行政执法协作以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负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探索创新企业商业秘密争议纠纷的提前介入、指导帮扶、快速响应、及时办理、争议调处和便利企业有效维权等相关措施。
第十条 企业向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的资料、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显著标识或者书面说明,并可以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商业秘密不属于必须提供内容的,企业有权不予提供,也可以采取隐藏或者删除涉密信息、对涉密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等隐密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对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检验检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与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指导作用,引导会员企业规范商业秘密保护,为会员企业提供相关知识培训、风险评估、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或者协助。
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务、国际贸易促进、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统筹相关领域涉外专家、信息、沟通渠道等资源,向企业提供国际公约和境外法律咨询、政策指导、跟踪研判、风险预警、维权支持等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商业秘密境外保护,支持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商业秘密保护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