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4-12-04 10:03:58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最新(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最新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税额 备注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  
固体废物 煤矸石 每吨 5  
尾矿 每吨 15  
危险废物 每吨 1000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每月350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接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超标4-6分贝 每月700
超标7-9分贝 每月1400
超标10-12分贝 每月2800
超标13-15分贝 每月5600
超标16分贝以上 每月11200

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 0.025
8.苯并(a)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s) 0.5 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13.化学需氧蛩(CODcr)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单质磷(以P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 0.02  
44.甲苯 0.02  
45. 0.02  
46.-二甲苯 0.02  
47.-二甲苯 0.02  
48.-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甲酚 0.02  
56.2,4-二氯酚 0.02  
57.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02  
60.丙烯腈 0.125  
61.总硒 0.02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备注
1.pH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置数)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 0.1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 1
3.鸡、鸭等家禽 30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
1.4吨污水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2最新版【修正】

    2021-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2最新版【修正】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2最新版

    2021-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2最新版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最新【全文】

    2021-12-01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最新【全文】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2最新全文

    2021-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2最新全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2修订全文

    2021-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2修订全文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全文

    2021-12-08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全文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

  •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最新版

    2021-12-08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最新版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

  •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1-12-08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新修正【全文】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2全文

    2021-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2全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

  •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最新法规

    2021-12-28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最新法规(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

  •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文】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文】(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最新修正【全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正【全文】(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 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22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22修正【全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警务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2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2修订【全文】(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

  •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新【全文】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新【全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全文】(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最新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最新修订【全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