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2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2修正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05-08 16:04:34 人看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2修正(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2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2修正

  (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对食品、药品等质量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三)开展产品质量公证评价;

  (四)规划设立、依法授权并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五)组织实施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内的产品质量重大违法案件;

  (七)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在职责权限内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内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五)受理质量投诉,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行质量认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按统一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质量违法案件。

  第八条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检查和检验结果应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监督检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审批、下达并组织实施。下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应当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据。企业有权拒绝法律、法规未规定或者未纳入计划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明示使用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及其他技术规范和质量承诺,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和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检验方法和期限检验产品,出具真实、准确、公正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争议的处理,以法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查封、扣押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对检查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企业应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质量检查制度,保证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变质、失效的产品;

  (四)伪造产品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商品条码、防伪标志,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用于境内销售的产品,其名称、包装、说明书等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产品,订立合同时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验收细则等内容。

  第二十条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经济损失。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第二十一条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承建方或者建设方,采购、安装、使用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产品的,承担销售者的责任。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产品,有产品监制者的,产品监制者承担生产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印制者承接印刷、制作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商品条码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或者铭牌时,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委托人不能提供的,印制者不得印制。

  印制者不得将印刷、制作的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佩戴执法徽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书及检查任务通知书,使用国家或者自治区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收据,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

  第二十五条 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不得篡改或者伪造产品质量检验结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用户、消费者就产品质量的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生产者、销售者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构暂扣或者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实行重复抽查的,责令停止抽查,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查封、扣押产品,给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