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青海省政府采购法办法2022修正

青海省政府采购法办法2022修正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05-08 14:44:14 人看过
青海省政府采购法办法2022修正(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

  青海省政府采购法办法2022修正

  青海省政府采购法办法2022修正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本省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省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州、县级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政府集中采购事项,由采购人以委托协议书的方式委托省或者其他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高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八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时,应当在预算中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年中追加预算中含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也应当列出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

  第九条 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预算资金列支科目名称及编码、拟购货物时间及技术参数等内容。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采购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因特殊原因、集中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自行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在国家统一确定的供应商资质条件外增设条件,不得以资格审查登记等方式阻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省和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与管理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集中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公布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开招标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或者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集中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项目资金,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国库集中支付。

  采购人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前将采购资金存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采购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交价格、评标办法及标准、成交结果等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本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监督投诉机构的名称、电话、地址,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对控告和检举查证属实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控告人和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