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4年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修正

2024年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修正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4-04-19 10:47:14 人看过
2024年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修正(2019年8月1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30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根据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加

  2024年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修正

  2024年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修正

  (2019年8月1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8月30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 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宠物服务场所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已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发放狂犬病免疫证。

  免疫机构或者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对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健康基本状况进行评估,发现狂犬病疫犬或者疑似狂犬病疫犬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应当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服务信息。

  第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

  第十条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文物保护、重要仓储护卫等工作需要;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凭狂犬病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延续手续。

  养犬人变更住址、饲养场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走失、转让他人或者送交收容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养犬登记证、电子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放部门申请补发、补植。

  第十三条 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名称、住址或者饲养场所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出生时间、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信息;

  (五)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本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并依法补办养犬登记证后,可以继续饲养。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品种目录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犬用狂犬病疫苗由政府统一采购,费用由财政承担。养犬人应当承担电子标识等费用,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遗弃、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十八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二)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乘坐电梯应当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营运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装入犬笼。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车辆驾驶员同意。

  第十九条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第二十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不符合办理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者联合设立犬只收容场所。

  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畜禽养殖场等可以设立犬只收容场所。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配备犬尸无害化处理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收容场所代为收留、寄养犬只。

  第二十四条 收容场所收到有电子标识的已登记犬只,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领回。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领回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未领回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登记犬只、无主犬只,经农业农村部门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领养的犬只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办理养犬登记并植入电子标识。

  第二十七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收容、领养无主犬只,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证照。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诊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从事犬只销售、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犬只销售、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远离学校、居民小区等人群密集区域,不得扰民。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养犬未经登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延续、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或者违法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未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单位饲养犬只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