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24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24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4-04-16 21:56:36 人看过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24全文(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24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24全文

  (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全面实行火葬,禁止乱埋乱葬,革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殡葬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实行殡葬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殡葬管理职责:

  (一)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业务;

  (三)管理、监督殡葬服务业务,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殡葬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殡葬事业组织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处罚权。

  第五条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殡葬活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殡葬改革,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对殡葬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七条 公民在本市死亡的,尸体应当实行火化。但是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除外。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经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确认符合前款规定土葬条件的死者,其遗体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置的专门墓园内安葬。

  第八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应当实行火化的,其尸体不得运出本市。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死者的继承人为其丧事承办人。

  死者没有继承人的,其遗赠扶养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是其丧事承办人。

  无人认领尸体的丧事根据不同情况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医院负责办理,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十条 死者在家中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即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在自知道死亡之时起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死者在医院死亡的,医院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并自死者死亡之时起八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但是捐献遗体或者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死者在其他地方死亡的,由公安或者司法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涉及刑事案件的非正常死亡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无偿收管、保存、检验和鉴定,提取证据后及时移交殡仪馆处理。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四小时内接运尸体。

  殡仪馆接运尸体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殡仪馆、医院和其他有保管尸体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尸体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尸体管理,防止尸体违法运出本市。

  第十三条 办理火化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书:

  (一)丧事承办人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医院或者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并签署尸体处理意见书;

  (二)医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提供尸体处理意见书。

  符合前款规定的,殡仪馆方可对尸体进行火化。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火化的尸体,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医院检验、鉴定需要外,应当自运至殡仪馆后十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因特殊情况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办理延期火化手续。

  丧事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或者公告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自通知送达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殡仪馆可以对尸体进行火化。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殡仪馆应当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尸体进行火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卫生健康部门、殡仪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防止传染和污染的措施。

  患严重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尸体和高度腐烂的尸体,殡仪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前款规定的尸体不得运入或者运出本市。

  第十六条 丧事承办人举行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其他相关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或者安葬在公墓、寄存在骨灰堂。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土葬的专门墓园外,公墓内不得埋葬尸体或者装棺埋葬骨灰、骸骨。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遗体的墓穴每个占地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安葬骨灰或者骸骨的墓穴每个占地不得超过一平方米。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墓以外修建坟墓。

  现有坟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进行清理、迁移、平毁。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享有公墓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为二十年。

  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应当在土地使用期内由公墓经营单位与墓穴购买者约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但是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禁止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三条 墓穴的购买者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连续两年不交纳管理费,经营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后仍未交纳的,经营单位可以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交纳者,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处理。

  殡仪馆对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骨灰可以自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出售墓穴,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公墓维护基金。

  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业属特种行业,由民政部门统一实行行业管理。

  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生产、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财物。

  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殡葬服务场所中妨碍公共秩序或者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应当火化的尸体实施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火化手续;逾期拒不办理的,由民政部门实行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负担,并由民政部门对丧事承办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违法土葬提供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将在本市死亡人员的尸体运出本市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为违法外运尸体提供便利条件的,对其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殡仪馆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尸体或者骨灰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行为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丧事承办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墓以外修建坟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修建人限期清理;逾期拒不清理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修建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谋取私利、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殡葬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殡葬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