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4修订

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4修订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4-03-17 13:51:19 人看过
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4修订(2018年10月31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污染,净化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4修订

  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4修订

  (2018年10月31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污染,净化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吉州区人民政府、青原区人民政府、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庐陵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拟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第四条 下列地点,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公墓区,应当设置集中燃放的设施。

  第六条 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

  (二)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

  (三)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七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生态保护、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巡查、劝阻、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规划建设、房管、民政、城市管理、宣传、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一个月内依法撤回,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因重大公共庆典等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燃放许可证,按照燃放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服务对象开展的庆典、丧葬、祭祀等活动进行监督,告知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提供婚庆、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服务对象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在其卫生责任区或者经营场所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在其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提供婚庆、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未履行提前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卫生责任区或者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书面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服务区域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或者举报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