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4全文

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4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4-03-08 14:14:32 人看过
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4全文​(2023年8月30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4全文

  ​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4全文

  (2023年8月30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遵循严格管控、综合治理、尊重民俗、合理引导的原则,鼓励不燃放或者少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建立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日常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重大专项执法行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洛湛铁路贺州火车站——贵广铁路——平桂新城——富川江——327省道——汕昆高速——洛湛铁路为边界所形成的环形区域,包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边界的河流、道路两侧各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内;

  (二)贺街镇、莲塘镇、鹅塘镇、沙田镇、望高镇、羊头镇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具体边界由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站、油库、停车场、粮食储备仓库、物流仓储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五)天然气输送管道、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七)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八)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九)城市广场、集贸市场、地下商业街、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隧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第十条 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西湾街道、黄田镇所辖区域中除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贺街镇、莲塘镇、鹅塘镇、沙田镇、望高镇、羊头镇所辖区域中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和中秋节假日期间。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因重大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区域,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区域以及限制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燃放的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布;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

  第十四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公众在此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以外,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布点,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向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地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动植物、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在建(构)筑物内和公共走廊、楼梯、阳台、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燃放后进行现场检查,及时灭除燃放遗留的火种,并妥善处理燃放的残留物。

  第二十一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以外,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依法制定规约,约定本村(社区)、住宅小区内允许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提醒业主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以外,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人对在本服务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发放行政许可证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