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4最新全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4最新全文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4-03-01 17:01:32 人看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4最新全文(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4最新全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4最新全文

  (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执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三)审批、发放野生动物管理的有关证件;

  (四)组织对野生动物的拯救收容;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六)按规定征收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费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海关、交通、运输、环保、动物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展览、驯养繁殖,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猎捕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根据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需要,规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集中栖息繁衍的场地,候鸟迁徙停留场地以及越冬栖息的沼泽、水域划为禁猎区。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禁猎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当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在非保护区造成人员伤亡的个别猛兽,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专门处理。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非保护区因紧急自卫而击伤、击毙猛兽,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可不予追究,所获动物必须上缴。

  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对受到自然灾害威胁和受伤、受困、病残、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拯救收容机构,具体负责拯救收容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资源损失补偿费和国内外捐赠的野生动物保护款项,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扶持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谱系档案。

  第十三条 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四条 省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我省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其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省内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到所在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准运证;出省的,必须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办理运输准运证。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邮政等部门凭运输准运证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从境外带入我省边境地区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当地野生动物拯救收容机构作价收容并及时报动物检疫部门检疫,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税务、动物检疫部门根据作价基数按国内野生动物的税费标准收取税费。

  野生动物拯救收容机构收容的野生动物,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不得擅自出售。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禁止为其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运输准运证、经营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条 林业公安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武警部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乡林业工作站,有权依法扣押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有权依法扣留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国外进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参照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属附录二和附录三的,参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