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2-03-24 16:11:13 人看过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校办学第三章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第四章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人才强省战略,促进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学校办学

  第三章 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

  第四章 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人才强省战略,促进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高等教育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将高等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三)核准高等学校章程;

  (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核高等学校办学规模;

  (五)指导、支持和督促高等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本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 高等学校办学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办学定位,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多学科交叉融合等协同育人机制。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建科研平台,联合开展科研活动。支持高等学校教师和校外科研人员依法双向兼职兼薪。

  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科学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师生出国访学、留学,扩大国际学生规模,与境外高水平高等学校开展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

  第十三条 公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自主制定招聘或者解聘条件,公开招聘人才。

  公办高等学校可以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灵活用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到学校兼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发布年度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环境治理,优化育人环境。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等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高等学校执行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办学行为规范等进行督导,对高等教育质量和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或者授权范围内,统筹实施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支持高等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结合社会需求,开展学位授权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调整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准入、培训、考核和流动制度,加强校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安排专项经费,提高教师职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教师分类评价标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和考核评价中的比重。

  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取得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建立健全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教学奖励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促使学生认真完成学业、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学生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毕业生相关信息,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名服务系统,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就业信息精准投放。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对创新创业和服兵役学生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风险投资基金、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为教师和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接收、安排高等学校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设立社会实践基地,参与高等学校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章 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民办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向高等学校核拨维修、维护费用。

  鼓励高等学校通过校友捐赠、其他社会捐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依法开展资产经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委托性项目经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对公办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总量逐步增长,保证各校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国家标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推进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和一流专业建设。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等学校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高端领军人才、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出入境、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本省高等学校与国内外著名大学、科学研究机构联合办学,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著名大学到本省设立高等学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本省高等学校之间教师互聘、学科专业共建、图书资料与实验室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本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的收入分配制度。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科学核定公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公办高等学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和完善高职高专、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支持高等学校建设智慧校园,建立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困难学生。

  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高等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建设教学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设施,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