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4年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

2024年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4-02-04 12:18:52 人看过
2024年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新​(2023年10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三章治理与综合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

  2024年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2023年10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

  第三章 治理与综合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户,是指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以下,常年生猪存栏量十头以上或者家禽二百五十只以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当量确定养殖规模。

  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气体、畜禽尸体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络,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  ​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畜禽养殖禁止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功能区管委会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与调整,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制定计划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补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在县(市、区)、功能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类村庄,其村民居住区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建的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并保证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定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种类、数量,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利用方式、收运信息、排放地点等情况。  ​

  第三章 治理与综合利用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场(小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鼓励畜禽养殖户自行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引导和推动落实。

  禁止随意丢弃、非法出售畜禽尸体或者将其作为饲料再利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畜禽粪便、污水集中收集、统一处理,采取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基质等资源利用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将农田、园地、林地等用作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贮存设施、输送管道、运输车辆、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应当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还田技术要求,配套土地面积应当达到畜禽粪便、污水土地承载力测算要求的最小面积,粪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消纳能力,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需要,规划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中心,培育相关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社会化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扶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服务体系,组织建设田间贮粪池、输送管网等设施。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向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畜禽养殖户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规定的畜禽。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粪、尿、垫料、冲洗水和饲料残渣等。

  (三)畜禽粪肥,是指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通过无害化处理,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肥、沼渣、沼液、肥水和商品有机肥。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